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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13.1.5臺教人(二)字第1120122258號函)
一、復貴局112年12月8日新北教人字第1122423385號函。
二、所詢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 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規定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兼職處理原則第15點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得於下班 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 性之工作。觀其立法說明,係考量教師於下班時間從事 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於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 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前提下,尚非不得 從事之範圍,爰增列為得從事之行為,並不受本原則兼 職範圍、兼職時數、兼職費、兼職數目...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