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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原「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 法」,酌作文字調整。(第10條第7項)
(二)增訂生育給付請領要件「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 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並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第2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所定最低應繳付保險費日 數規定。(第36條第1項)
(三)增訂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請領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條件,或因屬軍公教身分得請領國... 觀看完整文章
(依行政院113年1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辦理)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 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修正公保法 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 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一、(二)規定; 限制欄一、(三)之次序配合變更為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