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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13年1月24日屏府教學字第11303695700號 函辦理。
二、旨案主要藉由紀念牡丹社事件150周年之際,邀請全國民眾 至恆春半島,透過親子走讀之方式來了解牡丹社歷史事件 發生的足跡,深入了解此事件對於台灣歷史推動的演進以 及衍生出來的影響。實際的走讀帶領親子體驗恆春半島熱 帶環境之美之虞,也能感受到當地排灣族文化風俗,體會 最道地的半島文化民情。
三、活動規劃「小蝸牛遊學趣」及「漫步山海.走訪牡丹」兩 條走讀路線,預計辦理8梯次,每梯次30人,參與對象以親子團體報名為優先錄取,參與人員應包含年滿20歲以上之 成人及112學年度就讀國民中小學之... 觀看完整文章
依人事總處113年1月23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2941號書函辦理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五條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組成代表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基於實務需求,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改聘 派 之過渡規定 。(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
二、配合本法強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規定,增訂「共同作業」、「持續性性騷擾」之定義,及雇主「知悉」性騷 擾時點之意涵。(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二)
三、定明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均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 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三
四、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 觀看完整文章
函轉勞動部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 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 則」,業經該部113年1月17日令修正發布一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應設置申訴管道並公 開揭示。(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定明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規範,以及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之事項;僱用受僱者未達三十人 之雇主,得參照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 公營事業機構於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時,明定申 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