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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時間自開學後至115年3月10日(二)止
2.適用對象為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3.申請表件請洽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