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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特教教師助理員缺額:(一)每週服務40小時:正取一名(備取若干名,備取有效期間至民國113年6月30日止)
三、工作內容:
(一)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
(二)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配合特教教師入班協助處理偶發事件。
(三)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實施學生學習、評量、生活輔導事宜。
(四)協助教師製作身心障礙學生輔助教材、教具。
(五)維護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六)協助辦理學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聯繫事項。
(七)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八)助理員每日需至... 觀看完整文章
依人事總處113年1月23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2941號書函辦理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五條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組成代表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基於實務需求,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改聘 派 之過渡規定 。(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
二、配合本法強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規定,增訂「共同作業」、「持續性性騷擾」之定義,及雇主「知悉」性騷 擾時點之意涵。(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二)
三、定明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均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 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三
四、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 觀看完整文章
函轉勞動部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 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 則」,業經該部113年1月17日令修正發布一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應設置申訴管道並公 開揭示。(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定明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規範,以及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之事項;僱用受僱者未達三十人 之雇主,得參照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 公營事業機構於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時,明定申 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