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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2月10日府教務字第1120044843號函 辦理。
二、苗栗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一)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 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 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 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 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 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 師... 觀看完整文章
依教育部函及其112/2/2網頁公告轉知~
教育部依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授權規定,於112年2月2日訂定發布「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並併同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自112年2月4日生效。
教育部表示,參考服務法修正重點,本次「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修正重點,主要包括刪除教師持股比例限制、增訂教師到職時有違反經營商業情事辦理解任登記之緩衝期限,並增訂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