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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現行條文共九條,本次計修正四條,並修正第三條附表相關規定,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參酌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 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須以全職專任之年資為限。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配合公立幼稚園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並參酌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等規定,修正相關文 字;另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規定,增列曾任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長年資之採認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 配合原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名稱為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 觀看完整文章
除第128條自112年7月1日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刊 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 銓敘法規 /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本次計修正十六條,刪除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已自一百 十二年四月三十日進行組織調整,將原定「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為「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中性用語。(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 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五條)
二、配合推動人事業務數位轉型,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發給退休人 ...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