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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4年10月1日(星期三)止
2.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 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 軍之子女(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3.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身心障礙撫卹令、年撫 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三)前款證件內未載明申...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