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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參簡章,節錄部分如下:
一、教師助理員缺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二、工作內容:
(一)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
(二)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入班協助處理偶發事件。
(三)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實施學生學習、評量、生活輔導事宜。
(四)協助教師製作身心障礙學生輔助教材、教具。
(五)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六)協助特殊教育相關之交辦事項。
三、報名時間:113年1月19日(星期五),08時00分至12時00分(繳交相關證件);報名地點:本校幼兒園2樓辦公室(校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62號電話:4258158#... 觀看完整文章
(依據教育部113.1.5臺教人(二)字第1120122258號函)
一、復貴局112年12月8日新北教人字第1122423385號函。
二、所詢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 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規定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兼職處理原則第15點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得於下班 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 性之工作。觀其立法說明,係考量教師於下班時間從事 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於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 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前提下,尚非不得 從事之範圍,爰增列為得從事之行為,並不受本原則兼 職範圍、兼職時數、兼職費、兼職數目...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銓敘部112年12月20日部法一字第 11256392671號函轉知。
二、茲以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 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 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規定申請 留職停薪者,已保留本職職缺,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爰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