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依人事總處113年1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30010566號書函辦理
本辦法, 113年1月11日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受僱者或求職者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範圍,及雇主、受 僱者或求職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之情形。(修正條 文第二條)
二、確明申訴人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時,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之性別 平等工作會依本辦法審議。(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作成審議決定之期限。(修正條文 第四條)
四、定明申訴人得撤回申訴之期限,以及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 申訴。(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確明申請人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原「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 法」,酌作文字調整。(第10條第7項)
(二)增訂生育給付請領要件「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 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並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第2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所定最低應繳付保險費日 數規定。(第36條第1項)
(三)增訂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請領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條件,或因屬軍公教身分得請領國... 觀看完整文章
(依行政院113年1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辦理)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 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修正公保法 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 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一、(二)規定; 限制欄一、(三)之次序配合變更為一、(二)。
依詳參簡章
一、代理教師缺額:2名
1.延長病假虛缺1名-【科任教師-閩南語文】-聘期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7月9日止(如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聘)。
2.實缺1名-【一年級級任導師】-聘期自113年2月13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二、採線上報名,各次報名時間如下:
第1次招考報名:113年1月24日(星期三)13時至16時止
第2次招考報名:113年1月25日(星期四) 13時至16時止
第3次招考報名:113年1月26日(星期五) 13時至16時止
第4次招考報名:113年1月29日(星期一) 13時至16時止
第5...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