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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簡章部分規定,請詳參附件簡章
國小特教教師助理員缺額:(一)每週服務40小時:正取一名(備取若干名,備取有效期間至民國113年6月30日止)
三、工作內容:
(一)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
(二)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配合特教教師入班協助處理偶發事件。
(三)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實施學生學習、評量、生活輔導事宜。
(四)協助教師製作身心障礙學生輔助教材、教具。
(五)維護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六)協助辦理學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聯繫事項。
(七)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八)助理員每日需至... 觀看完整文章
依人事總處113年1月23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2941號書函辦理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五條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組成代表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基於實務需求,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改聘 派 之過渡規定 。(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
二、配合本法強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規定,增訂「共同作業」、「持續性性騷擾」之定義,及雇主「知悉」性騷 擾時點之意涵。(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二)
三、定明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均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 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三
四、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 觀看完整文章
一、有關旨揭公保法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原第 1項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之限制規定,並 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 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法定 請領要件。
(二)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 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如符合前 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 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 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