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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112年11月7日召開「研商公職律師待遇規劃方案」 會議結論辦理。
二、檢送「公職律師出庭訴訟工作費支給表」及「公職律師留 任獎金支給表」各1份。
核示事項:
一、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支給;簡任及薦 任人員另分別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及3,000元。
二、出庭訴訟工作費:依出庭次數按次支給2,500元。
三、留任獎金: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之公職律師,由服務 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成立績效評核小組,每年評核其績 效表現,按服務年資分別滿1、3、5年者,自第2、4、6年 起,每月分別最高支給1萬元、2萬元及3萬元。
一、
依據苗栗縣政府113年3月7日府教務字第1130049709號函辦理。
二、
苗栗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