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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銓敘部112年12月20日部法一字第 11256392671號函轉知。
二、茲以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 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 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規定申請 留職停薪者,已保留本職職缺,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爰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 觀看完整文章